采办计划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海油发展-化工品类部-天津院油田含烃油泥、含烃废水分离清洁化处理服务)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 采办包 名称 |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预计发标时间 (填写到月) | 备注 | |
| (天津院油田含烃油泥、含烃废水分离清洁化处理服务) |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 (2024年12月) | 详见附件2 |
|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6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请在系统中进行反馈。(详细内容请见附件1)。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采办共享中心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
1、需求一览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技术要求 | 三年预估处理数量及单位 | 服务期限 | 服务地点 | 付款方式 |
1 | 油田含烃油泥清洁化处理服务 | 详见技术要求书 | 11000m3 | 单次处理作业服务以服务委托单为准 | 海上及陆地各生产终端 | 卖方应该严格按照买方执行方确认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实施工作,确保工作符合工期的要求,在工作开展期间每月向服务单位提交进度报告;工作量完成后30天内双方采取现场一次性验收的方式对工作量进行确认,验收合格后买方执行方向卖方签发工作成果验收证明。买方执行方在每年的12月第15日前汇总、确认全年结算金额,并由卖方向买方执行方提供与当年结算单中价款相应的全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支持文件(具体见招标方执行用户下达的服务委托书的要求),买方执行方在收到100%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支持文件并审核无误后【45】日内,招标方按结算价格标准向投标方支付100%服务费用。 |
2 | 油田含烃废水清洁化处理服务 | 详见技术要求书 | 4000m3 |
2、主要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述及总体要求为确保买方执行方油田含烃油泥、含烃废水分离清洁化处理服务的顺利进行,满足该业务所需人工、机具、物料、耗材的需求,同时缩短供应、工作周期,特此提出该采办需求,挑选有意向、有能力、能够保证质量的卖方来进行该项服务工作。
卖方所提供的处理技术服务的服务团队、动复员能力、机械设备、物料耗材等需满足买方执行方的技术文件要求。
二、服务内容和范围2.1服务范围
卖方应按照买方执行方需求,组织人员、物料、机械设备在买方执行方指定的地点进行含烃油泥、含烃废水分离清洁化处理服务作业。此服务项目作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2节所需内容。
2.2服务内容 2.2.1 实施方案编制卖方进行现场调研,并根据现场调研情况出具实施方案。
2.2.2工艺及设备要求卖方负责配置成套撬装处理装置,完成含烃油泥、含烃废水分离清洁化处理服务,处理装置包括不限于进液泵、污泥输送装置、缓冲罐、搅拌罐、固液分离设备、油水分离设备、水处理设备等,并配置与撬装配套的附属管线、阀门、保温伴热及电气控制单元等。
最终需实现油、水、渣三相分离;处理后的油去指定油舱,处理后的合格水去往海上设施指定位置,处理后的污泥等杂质去往我司提供的专门容器返回陆地处理。
1)含烃油泥处理参考工艺及设备要求:
含烃油泥处理设备可分为四个系统:三相分离系统、缓冲罐系统、两相分离系统、药剂系统等。
a.三相分离系统主要作用是对调制后的待处理含烃油泥进行水油渣初次分离,油相储存在污油缓冲罐中,经输送泵输送至平台指定位置,水相储存在污水缓冲罐,渣相装箱储存集中处理;建议该部分由底部污水缓冲罐、原油缓冲罐和上部分离主体设备两部分组成,缓冲罐出口配有相应污水泵和污油泵及其配电柜和分离系统的控制柜。
b.缓冲罐系统由数个缓冲罐及相配套的泵组、自控阀门和液位计等组成,分别是污水缓冲罐、原油缓冲罐和净水缓冲罐。
c.两相分离系统主要作用是对上一系统缓冲罐中的污水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出的水相进入清水缓冲罐,送往平台指定位置。
d.加药系统应由加药泵、加药桶等组成,并且具有搅拌功能。
2)含烃废水处理参考工艺及设备要求
含烃废水处理设备共分为4个系统:增压进液系统、气浮系统、缓冲/搅拌系统、液固分离机系统。
a.增压进液系统需配备两台提升增压泵,一用一备;防爆控制柜。
b.气浮系统需配备2台气浮装置,可串联可并联;储舱来水经增压泵首先通过流量计、截止阀、安全阀等装置稳压后进入旋流气浮装置,经液体融气充分利用气泡托举实现油水初步分离;液相充分融气混合后进入二级气浮机进行液固分离;水相进入平台指定位置,渣相间歇性排至缓冲系统。
c.缓冲/搅拌系统中进行加药搅拌均匀后,泵入下一级进行液固分离。
d.液固分离机系统经固液分离后,固、液相分别收集。
3)卖方所提供处理装置符合海上油田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及空间要求。
4)设备应设置必要的爬梯、平台,便于人员检修维护及操作。
5)卖方所提供处理装置应根据买方执行方订单及时进行运输至买方执行方指定地点,前往海上设施进行服务,进行设备安装及相关管线、电缆等连接工作,调试后快速进入正常处理状态,每次作业结束后根据买方执行方具体要求不定期进行设备动复员。
2.2.3 含烃废水/含烃油泥处理相关材料及药剂卖方应提供含烃废水/含烃油泥处理所必须的各种处理药剂、作业辅材、备品备件等。
2.2.4 分析化验1)分析化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中油、油中水、水中悬浮物、固相含水率;
2)分析化验频次不低于2次/天,并将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建立台账;
3)提供分析化学所需人员、仪器以及试剂。
2.2.5 设备维修维护卖方自行负责设备及附属设备(如连接管线、阀门等)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2.6 作业现场清理1) 恢复现场,清理装置污物;
2) 准备杂物回收袋、绑扎袋等,并把作业现场的废弃物进行密封保存,堆放至海上设施指定垃圾箱内;
3) 检查现场情况,如有破损及时修复。
三、执行标准/规范SH3505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章程
SH3022《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技术规范》
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JB/T 2932-1999《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
GB50069-2016《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69-2016《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油田水处理水质检验检测方法及标准
四、服务要求 4.1资格要求卖方所提供的处理工艺小试报告须满足附件:含烃油泥、含烃废水分离清洁化处理工艺小试试验规程的相关要求。
4.2证书及证件要求1)卖方应提供主要处理设备相关的证书,包括不限于合格证等。
2)卖方承诺为处理设备所配备的吊耳、吊索具经过第三方检测,并提供相关证书。
3)卖方承诺中标后,为买方执行方提供的处理设备进行改造,满足海上防爆要求,且取得防爆证书。
4)卖方根据现场工作及设备需求自行配备现场服务人员,以满足招标人现场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年龄要求不大于55岁。
5)卖方承诺所有作业人员出海前取得五小证、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证、硫化氢、补差、限制空间、班组长技能培训等满足出海作业的相关证件。
4.3技术要求1)海上设施空间有限,卖方提供的装置应为撬块化分体式布置,在指定安装区域内安装,撬块配置吊耳可直接吊装移动,尽可能紧凑、占用空间小。海上设施可提供设备布置区域为同层甲板空间示意图如下:
照片示例如下:
区域1.长*宽*高=5.3*2.2*2.7m;
区域2.长*宽*高=3.0*2.2*2.7m;
区域3.长*宽*高=3.0*2.2*2.7m;
区域4.长*宽*高=2.4*1.5*2.5m;
区域5.长*宽*高=1.6*1.5*2.0m;
区域6.长*宽*高=2.5*1.5*2.0m。
2)设备所有罐体、容器应采用密闭设计,顶部设计安装有呼吸阀保持容器压力平衡,不可敞口操作,避免安全风险。
3)设备整体需要设计有保温及伴热,伴热线及电源应采用防爆产品。
4)含烃废水处理后应满足以下要求:
项目 | 处理后 | |
水相 | 渣相 | |
水中含油,mg/L | ≤50 | / |
含水,% | / | ≤80 |
悬浮物含量,mg/L | ≤50 | / |
5)含烃油泥处理后以下要求:
项目 | 处理后 | |
水相 | 渣相 | |
水中含油,mg/L | ≤200 | / |
含水,% | / | ≤80 |
悬浮物含量,mg/L | ≤50 | / |
6)卖方须经小试合格。(详见附件:含烃废水、含烃油泥分离清洁化工艺小试试验规程)
7)卖方承诺在保证含烃废水、含烃油泥处理目标的前提下,含烃废水处理能力须达到300方/天以上,含烃油泥处理能力须达到50方/天以上,根据设备及现场情况选取合适的处理速度;
8) 根据流量计及舱容变化确定最终处理量,流量计需要通过第三方检定;
9) 卖方应提供外加药剂相关技术参数,外加药剂不得影响生产流程正常运行,外加药剂需提供相应的MSDS;
10)卖方应提供完整的工作团队,并在服务期间确保团队稳定性,发生人员变化应提前告知买方执行方,得到买方执行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变更,工作团队包括但不限于:陆地联络协调人员、技术支持(为现场难度较高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需出海现场指导解决问题)、常规作业人员、应急支持人员等;卖方需提供项目组织机构图及人员联系方式。
11)卖方应在接收到买方执行方订单通知后1周内组织处理设备和工机具物料运抵买方执行方指定地点,并安排作业团队达到作业现场进行安装就位及调试工作,2日内进入正常处理状态;
12) 卖方须严格按照作业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施工施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各作业公司健康安全环保合同书》;
13) 卖方提供所有施工中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设施等,所有物资物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公司安全规定,并做好施工计划,施工方案,JSA等,具备现场安全施工的条件;
14)卖方应为作业人员配置符合海上平台作业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PPE、安全带、警示带、作业标识牌、呼吸面具等。
15)卖方应配合卖方编制其他作业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方案、JSA分析等。卖方应配合卖方办理相关作业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作业工单等。
16)卖方在作业结束后需清理和恢复作业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作业现场清扫、恢复保温伴热、恢复其他因作业需要拆除、挪动的设备、设施、配件等。
17)单次作业结束后,卖方需向买方执行方提供相应的完工报告。
18)卖方所有作业人员应听从买方执行方现场领队工作安排,且作业行为需严格遵守买方执行方编制的HSE体系的作业程序,同时遵守作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19)卖方对所实施的含烃废水/含烃油泥作业工作负完全责任。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破坏平台内原有甲板结构、管线、电缆、设备等的事故,卖方将负全责,所造成的经济处罚和经济损失由卖方全额赔偿。
以上带号的技术要求条款,卖方必须满足,否则视为废标处理。
4.4买方执行方现有含烃油泥和含烃废水参数(取样值)该含烃油泥和含烃废水是由原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采出水、钻井污水、井下作业污水、落地油泥、沉降罐和构筑物沉降含烃油泥、分离器内油泥及清洗废液组成的,具有成分复杂、粘度高和化学稳定性强的特点。取样分析成分如下表:
pH | TDS(g/l) | 水中含油(mg/l) | 含水(%) | 悬浮物(mg/l) | COD(mg/l) |
7~8 | 5~7 | 9000~11000 | 99 | 9000~11000 | 10000~12000 |
备注:以上数据仅作参考,具体以现场实际为准。
4.5工作界面要求1)买方执行方负责含烃油泥、含烃废水分离清洁化处理系统外的水、电、气等公用资源的提供工作,由卖方负责连接、安装及提供相应材料。
2)卖方负责根据现场来液状态,提供含烃油泥、含烃废水分离清洁化处理处理服务,包括水质检测(含检测仪器及耗材)、处理效果分析等相关技术服务等,保证装置平稳运行,满足买方执行方要求的处理能力和指标要求,及相关配套设备的必要维修保养,确保能满足项目服务的平稳运行及处理后的指标要求。
4.6健康安全环保要求1) 卖方应对全部工作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环保负责。卖方应遵守、并确保其员工遵守本合同对健康、安全、环保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买方执行方随时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指示(包括有关对工作服、面罩、护目器具及工作鞋等安全防护要求)。
2) 卖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建立并维系自身良好的健康、安全、环保体系。
3) 卖方实施工作时,应避免任何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操作,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健康预防措施,不时对所有设施、设备和材料进行健康、安全、环保检查。卖方应提供工作所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指南,保存并提供法律法规及买方执行方要求的所有事故、伤亡和相关事项的记录、报告。
4) 卖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工作造成工程现场及周边发生任何人身、财产损害,该等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防火措施;
b) 提供临时施工围墙、标识、警示标志及路障;
c) 提供受限空间作业所需安全防护工机具;
d) 为买方执行方或买方执行方其它施工单位正在实施的其它作业提供保护;
e) 为工程现场周边的设施、财产提供保护,防止沉陷、坍塌、泄漏及粉尘、烟雾、火灾、化学品、噪声和光线的不良影响。
如卖方未采取前述防护措施,买方执行方有权自行采取该等措施,卖方应补偿买方执行方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买方执行方有权从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
5) 卖方应全面负责进入服务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如服务现场发生任何人身伤害,无论是否与工作相关,卖方应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最近的急救中心或医院进行救助。卖方应及时买方执行方汇报任何人身伤害事故,并对该等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6) 卖方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中海油QHSE体系所规定的制度。
7) 安全用品设专人保管,使用前要检查确认,合格的才能使用。
8) 设备各类仪表准确灵敏、具有合格证书及检验证书。
9) 作业开工前,认真进行各项安全准备工作,对所需的手持电动工具、绕线器、验电器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10) 作业开工前召开一次全体作业人员安全会议,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11) 作业过程中坚持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证件。
12)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配备适宜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作业中使用的工具、仪器仪表要认真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3) 涉及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前要开具电气隔离许可证,隔离锁定,并悬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防止误合闸,发生触电事故。
14) 操作电气设备时,不得用湿手和脏手套接触开关。
15) 电气作业至少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16) 除不能断电部位外,一律不准带电作业。
17) 必须带电作业时,应经买方执行方电气专业人员批准,并采取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带电作业资质的人员担任。
18) 停电、放电、验电和维保服务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19)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维保服务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20) 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维保服务完毕送电前,必须有专人检查线路上是否有人工作,是否有遗漏的维保服务工具,所封挂的地线是否拆除,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21) 作业完成后要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移动或临时搭设的线路及设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2) 作业过程中发生电气火灾时,要迅速切断电源,使用专用灭火器灭火。
23) 作业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时,要认真组织现场抢救,并及时与医务人员联系,进行抢救。
24) 作业期间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各项资料录取要完整、准确。
25) 作业期间如有异常,作业现场负责人及时向买方执行方主管人员汇报。
26) 作业前相关操作人员应该仔细阅读《作业安全分析表》,掌握使用要求和消防、泄漏应急处理措施。
27) 作业期间注意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地开展作业工作。
28) 易燃易爆、有毒废弃物要存放在指定的专用垃圾箱内,随时进行清扫,并存放在指定位置。
29) 作业现场要保持清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7保密要求涉及本项目所有图纸、方案、流程、数据、记录在未经买方执行方允许的前提下不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单位和个人。
五、配备资源要求 5.1 设备要求以下内容为推荐配置,卖方提供的装置应不少于以下配置,另可根据工艺需求自行增加其他配置,但必须满足含烃废水处理能力须达到300方/天以上,含烃油泥处理能力须达到50方/天的技术要求。
设备推荐配置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
1 | 气浮装置 | 2 | 套 | |
2 | 卧螺离心机 | 3 | 台 | |
3 | 增压提升泵撬 | 1 | 套 | |
4 | 搅拌装置 | 1 | 套 | |
5 | 浮渣缓冲罐 | 1 | 个 | |
6 | 防爆控制柜 | 2 | 台 | |
7 | 防爆排风扇 | 1 | 台 | |
8 | 防爆计量泵 | 3 | 台 | |
9 | 防爆电磁流量计 | 2 | 台 | |
10 | 三转子流量计 | 1 | 台 | |
11 | 安全阀 | 4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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