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公告
各供应商:
广东省机场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方)现就东西区货站2025-2028年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邀请有相应资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报价人)进行网上竞价。
1.项目名称:东西区货站2025-2028年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2.竞价项目清单:
序号 | 收运地点 | 垃圾每次 清理清运数量 (240L/桶) | 含税 单价限价 | 不含税 单价限价 | 含税 合计费用 (元/月) | 预计清运 服务时长 |
1 | 国内2号货站 (含综合楼) | 14桶 | 319.6 (元/桶/月) | 301.51 (元/桶/月) | 4474.4 | 36个月 |
2 | 国际2号货站 | 11桶 | 3515.6 | 33个月 | ||
3 | 国际3号货站 (含办公中心、业务中心、服务中心) | 21桶 | 6711.6 | 33个月 | ||
备注:清理清运频次为每日一次 |
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成本、垃圾容器费、运输、垃圾处置、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等上级政府及当地政府现行规定的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和费用)、车辆通行证件手续办结费用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项目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此以外,采购方无需为上述约定的项目再支付任何费用。
3.项目限价:含税49.86万元,不含税47.04万元。按照单价限价(含税319.6元/桶/月,不含税301.51元/桶/月)实施采购,竞价时按照不含税金额报价。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报价限价,否则其报价将被否决。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5.服务地点:广东省机场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东货运区国内2号货站、国际2号货站;西货运区国际3号货站。
二、报价文件有效期
报价文件应在报价截止日起90天内有效,成交人的报价有效期延至合同验收之日。
三、服务完成时间
本项服务期限采用2+1模式,即首期合同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2年(24个月)。首期合同到期前3个月,经采购人每月服务与安全考核结果得分均不低于90分,双方书面协商一致,本合同(项目)顺延1年。东区国内2号货站服务期暂定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东区国际2号货站、西区国际3号货站服务期暂定为2026年2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上述服务期开始时间均为暂定时间,具体开始时间以采购人实际通知为准。
四、服务范围(详见用户需求书)
1. 报价人应在服务期内为东区国内2号货站和国际2号货站每月共配置不少于25个垃圾桶(容量240L);在西区国际3号货站每月配置不少于21个垃圾桶(容量240L)。
2. 需在原垃圾桶损坏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替换。
3. 每日清运完垃圾后需对垃圾房前5米内区域进行清扫并清洗,保持垃圾房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承诺及响应):
1.报价人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报价人公章)。
2.报价人须持有有效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报价人承接过合同金额不低于32万元的垃圾清运服务业绩。
注:报价人须提供清晰可见的合同关键页(关键页应包括合同名称、签订合同各方的单位名称、服务内容、合同签章页、签订日期)及对应合同的任意一张有效发票(须体现发票购买方及销售方),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加盖报价人公章)
3.报价人应对以下资格进行响应及提供承诺书:
3.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报价,否则全部取消资格。
3.3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4不得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为准,报价人需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不合格报价人处理)。(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3.5不得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供应商下载并提供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生成日期为采购方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且必须文字清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3.7报价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提供承诺函):
3.7.1与采购方、采购方及其关联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发生各种诉讼和仲裁。
3.7.2 报价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予合作对象名单且在限制期内。
3.7.3报价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存在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
3.7.4在最近三年内,报价人因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本项目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
3.8报价人应对采购方以下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确定条件进行响应,提供承诺函:
3.8.1参与本项目的报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采购方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3.8.1.1通过向采购方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成交;
3.8.1.2借用他人名称、资质进行挂靠,或者将自己的名称、资质借给他人挂靠进行报价,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3.8.1.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合作对象;
3.8.1.4在采购过程与采购方相关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协商谈判,损害采购方或其他报价人利益;
3.8.1.5针对资格审查文件、采购文件或者在资格预审公示或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进行质疑,影响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3.8.1.6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3.8.1.7采购方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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