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指导各地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后废物的管理。
2.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
3.露天焚烧、烧烤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人口集中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4.城镇生活垃圾领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协助开展船-港-城协同治理:协助推进船舶生活垃圾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系统有效衔接,落实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负责中转站之后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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