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范围
项目服务范围包括22个乡镇和3个涉农街道,共243个行政村,项目主要内容是垃圾中转站前端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包括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垃圾(不包括有主堆量畜禽粪便,下同)、建筑渣土垃圾,不包括现有积存垃圾清运和中转站后端生活垃圾转运。
二、服务内容及标准
1、清扫保洁服务
(1)乡镇政府、行政村所在地村庄主要道路、街巷、广场、市场等全部重要位置。
(2)国省干道途经村庄段、乡镇级干路(包括村村通公路)路面及两侧边沟、绿化带、步道等。
考核标准:地面干净整洁,无积存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生产垃圾,下同),无散落垃圾,无白色垃圾(塑料袋、包装纸等,下同)。保洁员按时上岗,每日8小时巡回清扫、保洁,严禁脱岗、离岗,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入桶入箱)。
2、垃圾捡拾、清理服务
(1)铁路高速、国省干道、县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
(2)乡镇级主干路(包括村村通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
(3)村庄周边河道沟渠、树林、田间地头等可视范围内。
(4)河道、池塘水面漂浮物;
考核标准:无积存生活垃圾,无面积较大或密度较大的散落生活垃圾及白色垃圾,无长期积存或面积较大建筑垃圾和农业生产垃圾;河道、池塘水面无漂浮物,无白色垃圾。(注:有主堆量畜禽粪便除外)。
(5)村庄内街道、广场、房前屋后。
考核标准:村庄内街巷、广场、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面积较大或密度较大的散落垃圾及白色垃圾。(注:有主堆量畜禽粪便除外)。
3、垃圾收集、转运
(1)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点等管理及清运。
考核标准: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外观整洁、无破损,垃圾无外溢,周边无散落垃圾。保洁区容器满80%时清运,其它区容器满90%时清运;车走地清无残留。生活垃圾全部入桶入箱,严禁露天垃圾池堆放生活垃圾。
(2)车辆设备管理
考核标准:垃圾运输车辆要按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生活垃圾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农业生产垃圾及时清运至乡镇内或村内集中堆放点,农业生产垃圾在堆放点晾干后转运至垃圾中转站,中转站垃圾全部转运到市生活垃圾发电厂焚烧处理,严禁野外焚烧各类垃圾。垃圾清运车辆封闭运输避免沿途飘洒遗漏造成二次污染。
(3)车辆设备清洗消毒、保养、维修
考核标准:夏季,垃圾桶、收集车辆应每周清洗消毒1次,保证垃圾桶、车辆干净整洁、无异味;冬季按情况自行消毒清洗。车辆设备要按时保养、维修,确保正常运行。车辆运行、保养维修要建立台账。垃圾清运要建立清晰、完善的各乡镇日常垃圾清运台账。
4、中转站运营管理
考核标准:中转站设专职管理员1名,人员着工装上岗,工具摆放整齐,管理制度上墙,严禁出现空岗、脱岗等现象(8小时工作制)。垃圾中转站墙壁、地面、沟池、门窗、设备等要随时清理,房屋设施破损时要及时修复,确保干净整洁,无破损;站外地面要随时清理压缩装箱,确保站外无堆积垃圾,周边无散落垃圾。做好消毒杀菌工作,春秋季每日2次,夏季每日3次,确保生活垃圾转运站无异味,无蚊蝇,建立日常消杀台账;污水井要按时清淘,严禁污水外溢。严禁非工作人员操控压缩设备,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日常运行保养台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各站要配备消防灭火设施。中转站压缩箱禁止倾倒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火种垃圾。中转站电费要及时支付,确保中转站正常运行。
5、垃圾分类考核标准
以行政村为单位全面落实农村垃圾三堆分类法,农业生产垃圾、建筑垃圾有指定堆放点,有集中处理措施;严禁建筑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堆放。按照省市政策文件要求的范围和标准,同步落实五指分类法或四分分类法。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指导,提高村民分类减量意识。
6、其它事项
(1)建立垃圾问题点位台账、垃圾清运台账等省市人居环境整治要求的内业档案材料。
(2)做好上级检查等重要活动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3)各级检查督办事项按时整改。
考核标准:要及时建立问题点位台账、垃圾清运台账等省市人环境整治要求的其他内业档案材料,材料要齐全、规整、符合检查标准。做好上级检查等重要活动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确保不出问题。各级检查督办事项按时整改。
*具体服务内容及考核见招标文件附件-3《凌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社会化服务项目暂行考核办法》。前述附件作为考核草案试用,今后工作中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中标方应服从修改后的考核办法(下同)。
三、投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独立完成本项目作业任务的法定资质和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备清运车辆、设备及人员,不低于附件-2相关数据中约定的人员及车辆、设备数量及人员待遇。确保垃圾收集、清运工作优质高效、及时、快捷。
四、投标报价要求
1、预算总价:20,729,646.00元/年;预算工程量:71500.00吨/年;预算单价:289.93元/吨。
2、本项目采用单价招标。最高限价(总价):20,729,646.00元/年;最高限价(单价)289.93元/吨;对应工程量:71500.00吨/年。
3、政府提供原有车辆设备评估租赁费为1,709,446.00元/年,此费用为固定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预算总价中,不可竞价。
4、服务费用及车辆设备租赁费(固定费用)采取按季支付方式,即每年按季度支付四次。
5、结算公式:季度结算费用 = 季度收运费用 - 季度固定费用 + 奖惩资金
季度收运费用 = 季度实际转运量 × 中标单价
季度固定费用